108.07.04 標準不同! 房價指數不能跟負擔能力直接比較
108-07-03 18:00
發言人室
標準不同! 房價指數不能跟負擔能力直接比較
近日有周刊報導張欣民質疑「住宅價格指數(俗稱房價指數)」及「房價負擔能力」計算方式,對此,內政部特別解釋,房價指數的計算,是價格變動的「平均數」;負擔能力是房價與所得的「中位數」,兩者計算標準不同,不宜直接比較,內政部過去也曾多次對外說明。
房價指數是平均數 負擔能力是中位數
全國與六都的房價指數為何有落差?內政部解釋,房價指數計算方式,是用2樓以上集合式住宅,搜尋相同區位並具有替代性的高度相似交易案例,計算它們不同時點的價格變動情形,求取平均值。全國的房價指數,採用的樣本涵蓋全國實際成交案例,周刊報導所指的六都或少數縣市的數據,並不能代表全國。
此外,負擔能力指標是以當季房價中位數與所得中位數的關係計算而得,各國編製負擔能力指標皆採用該方式。本期指標之所以會改善,主要是因房價中位數下修,與所得微幅上升,2者共同作用的結果。
兩項指標標準不同 無法直接比較
內政部指出,我國皆採用國際通用之計算方式編製住宅價格指數及房價負擔能力指標,一個為平均值概念,另一個則是中位數概念,兩項指標的標準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比較。
這次房價指數為何延遲發布?內政部解釋,主要是因每4年重新評選執行團隊,且這次並精進編製方法,運用更大量的實際案例來計算,為求審慎,經過多次檢測精算確認無誤,才對外發布。
內政部強調,這次房價指數編製方法精進後,已變得更精準,且相對穩定,未來內政部會掌握時效,定期發布相關資訊,以利外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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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