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3.17 公共設施完竣之都市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108-11-14 11:22
地政司
公共設施完竣之都市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近日雲林縣政府建議將公共設施完竣但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都市土地(含住宅區、商業區等),比照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免徵地價稅。內政部表示都市土地除農業區及保護區或受限制或不能使用者外,一旦經公共設施完竣,應可建築使用,並課徵地價稅,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避免囤地養地之情事,該府所言,係有誤解。
可供建築使用土地課徵地價稅以避免囤地
內政部指出,平均地權條例所稱的公共設施完竣,依其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即可供建築使用。此類土地課徵地價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落實地盡其利之政策目標。
非都市土地免徵地價稅應符合特定條件
內政部說明,非都市土地如非農業用地,但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始得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免徵地價稅。
聯絡人:科長何圳達
聯絡電話:02-23565264
發稿單位: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