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29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109-12-25
地政司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並廢止本部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案
壹、修正目的
配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僅能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尚不得用於建築結構體。為落實賣方契約責任,本部已於109年4月24日訂定發布「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規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方法及標準,配合納入檢測相關規定;又為使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與民法第799條有一致性之規定,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1點涉及爐碴之修正條文,本部前已於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本次修正納入檢測程序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爰併案廢止本部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契約共修正應記載事項4點,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ㄧ)為使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與民法第799條有一致性之規定,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應以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並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得分配土地權利範圍,以維護消費者購屋權益,減少消費糾紛。
(二)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之計算,應扣除第5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以避免地下層停車位面積減少,影響消費者購屋權益。
(三)為確保建築結構安全,修正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材料,及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相關檢測規範,以落實賣方契約責任,維護建築安全或人體健康。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契約預告期間為109年4月20日至5月11日,預告期間,有7位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留言表示購買法定停車空間應續准配置土地持分;另1位民眾留言表示,爐碴未有檢測標準,有窒礙難行之處,且對建商衝擊太大,上開民眾意見已於該平臺妥為說明。另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所提意見與上開8位民眾所提意見類似,業經本部以109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90263256號函復有案,其餘各界均無意見。
發表人:林靜宜
聯絡電話:04-22502185
聯絡人:林靜宜
聯絡電話:04-22502185
發稿單位: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