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05 加速都市更新 內政部訂危險建築認定辦法
加速都市更新 內政部訂危險建築認定辦法
發布日期:110-11-04 15:50
單位:營建署
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對於都市危險建築物的加速重建刻不容緩,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通過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都更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認定與危老結構評估接軌
內政部表示,這次新訂的「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是依據今(110)年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明定採取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訂定客觀明確的危險建築認定基準 以利地方政府判定
此外,為減少人為主觀判定影響評估結果,這次訂定的危險建築物評估基準,經參酌各界意見,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1/3,當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本辦法發布後,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輔導危險建築改善與重建,以全面改善都市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及國民生活品質。
聯絡人:都市更新組組長 王武聰
聯絡資訊:02-8771-2658
發稿單位: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