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6.14 強化產業競爭力 內政部放寬新市鎮開發前使用管制
108-06-13 15:50
發言人室
強化產業競爭力 內政部放寬新市鎮開發前使用管制
為協助台商產業重心回流及產業繼續留駐,今(13)日部務會報修法,解決新市鎮既有工廠廠房僅得於原地作原規模使用,不得擴廠或增建之問題,本次放寬得於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得以立體化方式增建,強化產業競爭力及健全新市鎮產業發展。
得於毗鄰土地增建 促成產業留駐
內政部表示,今日通過之「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主要因新市鎮開發期程較長,臺灣產經環境變遷,致產業紛紛外移至大陸及東南亞地區,今適逢中美貿易戰爭,在大陸地區設廠之產業有意將重心移回,但苦於無法快速覓得可供新設或擴廠土地,內政部為協助台商回流,解決此困境,除了在高雄新市鎮籌設產業專用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提供產業新設廠房所需土地,以承接台商回流及扶植產業發展;另外,本次修法放寬在新市鎮未實施整體開發地區,既有工廠得於其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以協助既有產業重心移回台灣。
有效控管臨時廠房 縮短開發拆遷時程
另為有效控管毗鄰土地臨時建築之發展,以縮短未來實施整體開發後廠房拆遷時程,這次也參考「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增訂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之毗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既有廠地總面積之2倍,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刪除樓層數限制 符合工業區立體化發展趨勢
此外,為配合行政院108年4月26日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內政部已經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陸續發布實施。本次係同時考量新市鎮特定區未實施整體開發前地區之合法工廠既有廠地,原以樓層數限制其使用強度,已不敷所需,故也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特定區所在之各直轄市施行細則內,有關工業區容積率之規定,增訂容積率及刪除廠房樓層數之限制,使其得以立體化增建,以符合工業區立體化發展趨勢。
內政部指出,「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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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