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及81條之3裁罰基準


新竹縣政府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及事件之裁處,建立執法公平性,訂定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裁罰基準.
裁罰基準及附表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