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於112年11月27日揭示新竹縣政府有關施工計畫審查及建築物基礎開挖擋土壁工法之政令宣導,經協商後,修正如下:


政令宣導-1
自112 年11月21日起實施
新竹縣為維護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及鄰接建築物或公共安全,建築工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
建築物:
(一) 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
(二) 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本府專案小組
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再經由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審
查通過後,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納入送審文件中。
(三) 經本府專案小組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及地盤下
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 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
物,得視地質及地下水位情況,選擇適當擋土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
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以維護鄰接建築物基礎穩定性。
三、得辦理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如下:
(一) 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 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 各大地技師公會。
(四) 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


政令宣導-2
自112 年11月21日起實施
新竹縣政府為加強本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如地下層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物。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應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向符合資格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申請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並將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檢附於申報開工文件內,始得申報開工。
得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如下:
一、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各大地技師公會。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


補充內容
一、自112 年11月21日實施政令新制前領得建造執照之案件,且尚未申報開工者,得檢附:
1. 向符合資格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掛件施工計畫書審查之證明文件。
2. 切結書(切結建築基地開挖前,檢附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報府備查)。
※申報開工後,應於開挖前檢附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報府備查,始得開挖。
二、施工計畫書審查須為實質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不可僅為施工計畫書諮詢。
三、地下層開挖之擋土工法,如非採用具止水功能之連續壁工法,施工計畫書審查
須檢討擋土壁體止水作業(例:實施止水灌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