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1
自112 年11月21日起實施
新竹縣為維護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及鄰接建築物或公共安全,建築工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
建築物:
(一) 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
(二) 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本府專案小組
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再經由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審
查通過後,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納入送審文件中。
(三) 經本府專案小組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及地盤下
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 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
物,得視地質及地下水位情況,選擇適當擋土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
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以維護鄰接建築物基礎穩定性。
三、得辦理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如下:
(一) 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 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 各大地技師公會。
(四) 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
政令宣導-2
自112 年11月21日起實施
新竹縣政府為加強本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如地下層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物。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應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向符合資格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申請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並將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檢附於申報開工文件內,始得申報開工。
得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如下:
一、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各大地技師公會。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
補充內容
一、自112 年11月21日實施政令新制前領得建造執照之案件,且尚未申報開工者,得檢附:
1. 向符合資格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掛件施工計畫書審查之證明文件。
2. 切結書(切結建築基地開挖前,檢附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報府備查)。
※申報開工後,應於開挖前檢附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報府備查,始得開挖。
二、施工計畫書審查須為實質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不可僅為施工計畫書諮詢。
三、地下層開挖之擋土工法,如非採用具止水功能之連續壁工法,施工計畫書審查
須檢討擋土壁體止水作業(例:實施止水灌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