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因應大環境缺工、缺料情形造成營建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即日生效。」



依《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請詳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