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建材設備使用同級品替代要買方同意


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規定:「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爰貴府於查核定型化契約時,請加強稽查業者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內容,如有須使用同級品替代者,應踐行「經買方同意」之程序(例如:經買受人簽章等),方符合應記載事項之規範。